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我行女性爱岗建业,促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各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妇女开展的操作性强、社会影响大,能充分发挥女性优势的岗位建功活动,旨在激励引导城镇妇女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展现当代妇女精神风貌,为促进行业发展和文明进步多作贡献。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是指在创建活动中,各行各业涌现的以妇女为主体,在本职岗位上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的最基层单位。
第四条、凡党政机关、旅游服务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均可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创建活动以行业开展为主,纳入各创建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并在党政组织指导下,由妇女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主题是:“创一流业绩,树文明新风”。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是: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否决因素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二、思想道德教育
三、业务工作
四、环境建设
第九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否决因素:有下列五项否决因素之一者,经检查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
第四章 规划、申报、考核、命名及要求
第十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制定好规划,逐级进行申报、考核、命名。
第十一条、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命名必须在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基础上命名。申报高一级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必须在本级别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基础上推荐,由上一级巾帼建功协调小组予以考核命名。
第十二条、各级巾帼建功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好质量关,保证被推荐或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市巾帼建功协调小组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并授予奖牌。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获得“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成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负责人,各行业、部门、单位要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规范建岗制度。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必须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具体要求,制定出建岗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实行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五条、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档案。对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严格的考核评价,考核工作由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实行“巾帼文明示范岗”动态管理制度。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每两年由县(市、区)活动协调小组申报、评比,对于考核、评比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摘掉其牌匾。
第十七条、本细则下发后,如遇本细则有关条款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细则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